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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7 171
“在贷款平台借款之后,放款方是消费金融公司,利率比预期中高了不少”“除了利息之外,还要额外收取担保费、服务费”“感觉像是借款平台和金融机构在合伙变相收取高额费用,综合计算贷款成本太高了”……围绕互联网贷款,这样的评论在各类公开平台并不少见。
频遭消费者“吐槽”的合作贷款模式下,作为资方的持牌金融机构受到更多关注。就在近期,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消费金融”)遭监管处罚170万元,违规事项中便涉及第三方机构合作部分。对于罚单,兴业消费金融回应北京商报记者称,针对罚单事项,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当前已按监管要求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而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在与助贷平台的合作中,还有大量用户反馈,在第三方平台申请贷款后,遭遇收取服务费、担保费等情况,综合贷款年化利率逼近36%,放款方为兴业消费金融。另有消费金融机构员工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按照监管要求,不论是何渠道,消费金融机构放出去的贷款都应保证在24%以下。
回应“已全面整改”
兴业消费金融与合作机构之间的关联,在引发用户不满的同时也引起了监管的注意。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兴业消费金融因五项业务违规被处罚,公司一名管理人员一并遭罚。
具体来看,兴业消费金融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未按规定及时终止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合作机构管理不审慎;将贷前调查关键环节外包;违规改变信用保证保险赔付条款;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由他人归集使用并偿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监管部门对兴业消费金融合计处以170万元罚款,并对时任兴业消费金融昆仑业务部总监蔡成钢给予警告。
从罚单本身来看,合作机构管理以及贷款流程管理的缺失,一直以来也是消费金融机构被罚的重点领域,而“贷款资金由他人归集使用并偿还”这一违法违规事项在过往罚单中则较为少见。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解释道,“贷款资金由他人归集使用并偿还”涉及贷后资金管理,通常情况是贷款申请人为实际借款人的亲戚、朋友等身份,帮助实际借款人“代下款”。贷款申请人的真实贷款意愿存疑,容易产生贷款纠纷。这表明消费金融机构的风控存在漏洞,同时也会给机构的资产质量造成隐患。
对于罚单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兴业消费金融方面回应北京商报记者称,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即立查立改,并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当前已按监管要求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此外,兴业消费金融方面进一步表示,罚单中提到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相关问题发生于2021年,并在当年中止业务合作。公司已进一步细化对外合作管理要求,增强业务开展的规范性。贷款三查部分,公司强化对借款人贷款用途真实性、合理性及合规性的核查,提升贷款用途风险防范能力,持续强化销售人员贷前调查能力。
“整体来看,此次罚单充分暴露了受罚机构存在的内控问题。早前就已经有外部市场观察发现兴业消费金融与合作机构存在的问题,但兴业消费金融未能及时止损。在贷前、贷后以及合作机构管理方面的‘缺位’,也反映出机构自身的自主风控能力水平不足。”苏筱芮指出。
助贷业务暗藏风险
作为一家头部消费金融机构,兴业消费金融的贷款业务一直以线下渠道为主。根据公司官网披露的数据,截至2023年6月末,兴业消费金融展业区域已覆盖全国50余个主要城市,累计放款突破2900亿元。
通过直销团队布局线下的同时,兴业消费金融近年来在线上助贷方面发力动作明显。截至2022年末,兴业消费金融总贷款余额为749.22亿元,其中线上128.10亿元,占比为17.10%
;截至2023年末,兴业消费金融总贷款余额为864.11亿元,其中线上业务贷款余额为247.77亿元,占比28.67%。
线上渠道在扩张中,也埋下了合规隐患。“在助贷平台申请贷款后,不显示利息的具体组成,扣款的时候分两笔划走,每次都有一笔显示是担保费。借款34000元,分12期,每期还3414元,实际还款金额接近41000元。实际放款方是兴业消费金融,”谈及自己的一笔网络贷款,读者陈丽(化名)格外不满。
根据IRR计算器计算,等额本息模式下,陈丽该笔贷款的实际年化利率达到35.88%。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除了陈丽遇到的情况外,还有大量用户在黑猫投诉等公开平台反馈,在放款方为兴业消费金融的贷款中,用户通过助贷平台申请贷款后,遭遇收取服务费、担保费等情况,由此进一步推高了综合贷款成本。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贷款蓬勃发展,消费金融机构也在通过与助贷平台合作发放贷款。而在获客、分成、留客等不同考量下,双方各有需求,便难以避免地将高额贷款成本转嫁至用户身上。
而对于消费金融机构而言,年化利率收至24%的“红线”之内已是利率压降的硬性监管要求。在兴业消费金融官网,“家庭消费贷”“兴才计划”“立业计划”以及“优客通”等不同产品中,展示年化利率(折合APR)均在20%以下,其中“兴才计划”年化利率为2.65%—11.76%。
不同贷款渠道之下,兴业消费金融发出的贷款在利率上呈现明显差异。在与助贷平台的合作中,兴业消费金融对于实际贷款利率有何约束举措?如何处理应对用户投诉?北京商报记者向兴业消费金融方面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公司回复。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鹏指出,在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时,消费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合作平台贷款产品的审查和监管,包括对产品利率、费用等关键条款,并对产品的合规性进行持续的监管,确保合作平台不会推出违规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产品。同时,针对用户投诉反馈,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这也有利于消费金融机构及时了解、接收问题。
合作双方“博弈”
围绕持牌金融机构与助贷平台的合作,北京商报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当前市场上常见的合作方式包括助贷、分润以及纯导流等多种形式,不同的合作模式下,平台方与资金方所扮演的角色和任务分工各有不同。
据一助贷平台工作人员介绍,引流模式中,助贷平台仅提供获客导流服务,剩余工作均由资金方完成;分润模式下,助贷提供平台获客以及风控辅助,不承担风险兜底责任;助贷增信模式中助贷平台需要引入自营、外部担保机构增信,承担兜底责任。在合作确立环节,双方会提前确认定价标准和分工。
“只做自营渠道、不依靠第三方平台,消费金融机构也很难做,业内也没几家能够完全独立做。”消费金融机构员工齐雨(化名)向北京商报记者直言。
具体合作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平台方与资金方的“话语权”。齐雨表示,当前市场主流的合作模式是分润,尤其是优质渠道,这类渠道通常不接受助贷,或者资方利润空间非常有限。这一模式下贷前背调重点看风险,产品设计上本身也是资金方代收代扣,然后看盈利性测算,并确定分润价格下的风险目标。贷中则持续追踪风险目标,在确保ROA(资产回报率)的同时,尽可能提升通过率和额度,以拿到更好的排名。
“如果助贷渠道给的固收价格特别高,资方肯定会优先选择助贷,但对于助贷平台的资质也有严格的审核流程。”齐雨指出。在助贷业务管理上,齐雨表示,消费金融机构要对产品进行背调和设计,包括杠杆率、资产安全性、定价、代偿款等,代扣必须控制在资金方,确保助贷平台不做资金池,同时密切观察真实资产表现。“具体如何划分利润、利润多少,要看各家机构自己的风控能力和定价。”
谈及通过助贷机构发放的贷款如何确定利率,齐雨坦言,相较于部分小贷、信托或者城商行,消费金融机构的放款利率要求更高,必须在24%以下,除了利息之外,不能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即便是合作机构,也会要求年化利率不能超过24%,因此双方只能在这一空间下进行“博弈”。而一旦收到用户投诉,便会要求第三方进行核查。
综合前述用户投诉情况来看,兴业消费金融通过部分助贷平台发放的贷款年化利率逼近36%。就兴业消费金融如何选择合作机构并进行合规约束等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向兴业消费金融方面进行采访,截至发稿,同样未收到公司回复。
不过,从兴业消费金融向北京商报记者提供的回复内容来看,前述罚单也涉及公司线上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部分。兴业消费金融方面表示,针对监管指出的问题,公司已完成整改工作,将始终坚持合规底线,对于有潜在风险的线上项目,及时中止业务合作。
在王鹏看来,消费金融机构在选择和审核合作平台时,除了最初的审核动作外,还应该采取全面、深入和持续的策略,以确保合作平台的合规性、稳定性和业务实力。
合规仍是机构重点工作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4)》,2023年消费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和贷款余额双双突破万亿元,分别达到12087亿元和11534亿元,同比增长36.7%和38.2%。同时,年内18家公司调降贷款产品价格,其中6家下降超过10%,2家下降超过15%。
消费金融的蓬勃发展中,合规始终是悬在从业机构上空的一把“利剑”。2024年以来,消费金融领域已有四张罚单出炉。而兴业消费金融被罚的170万元,也是年内消费金融领域的最大罚单。
王鹏指出,消费金融机构被罚,不仅体现了监管对相关机构在业务运营中存在问题的严肃处理,更深层次地反映了对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严格监管态势。罚单中列举的违法违规事实,揭示了兴业消费金融在合作机构管理、贷款业务流程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重大疏漏。这一罚单不仅是对兴业消费金融的警示,也是对整个行业的提醒。
苏筱芮指出,今年实施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多项新增重点条款,在第六章用了一整章内容细化合作管理规范,第七章同样用了一整章内容强调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基于监管近期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等动态,预计后续在贷款模式中是否合规、是否侵犯到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将成为持牌消费金融机构的监管重点。
苏筱芮强调,消费金融助贷模式中,一是要关注助贷模式的合规性,需要遵循“断直连”等行业信息传输规范,需要持牌金融机构坚持风控自主性;二是在金融营销宣传环节对金融消费者如实披露产品服务的费率,不得通过会员费、担保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来变相推高金融消费者的负担。
王鹏进一步表示,在消费金融与助贷平台合作发放的贷款业务中,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所有业务活动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包括提供清晰、准确的贷款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贷款条件、利率、费用等。通过提供详细的贷款合同、费用明细表等方式实现,增强消费者对贷款产品的信任度,并减少潜在的纠纷和投诉。
【内容声明】文章内容由新财梯网编辑整理,新闻来源:北京商报
“在贷款平台借款之后,放款方是消费金融公司,利率比预期中高了不少”“除了利息之外,还要额外收取担保费、服务费”“感觉像是借款平台和金融机构在合伙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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