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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的“医疗保险”申请理赔时被拒(今日财经:#看这位投保人如何成功维权#解读)

财经资讯 2023-03-29 17: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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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的“医疗保险”申请理赔时被拒(今日财经:#看这位投保人如何成功维权#解读)


网上买的“医疗保险”申请理赔时被拒

3月29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并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涵盖金融借款、保险、票据与保理类型金融产品。

2018年12月,叶女士在网络平台上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保险计划”。保险单“特别约定”中载明:“续保时保险公司不会因为被保险人个人身体状况或使用保险情况而不续保或单独调整保费。无论是否发生理赔,续保无需健康告知,无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99周岁或保单终止或本产品统一停售,我们将不接受续保。”

2019年11月20日,保险公司从她的银行卡中扣费进行续保,叶女士还收到平台发送的完成连续投保的通知短信。

时间到了2020年8月,叶女士经诊断患胰腺囊腺瘤,后经治愈出院,共计花费6.5万余元。

叶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保险公司表示,她既往诊断有腔隙性脑梗死,在投保时违反健康告知,不属于投保人人群,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予以拒赔。

越想越生气的叶女士,则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渝中区法院,不但要求续保,还要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因举证不利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将其保险产品放在第三方平台进行挂靠销售,但无法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在叶女士投保时对其进行了保险询问,在本院依法向其作出法律释明后,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举示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叶女士保险金,并对保险合同进行续保。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互联网线上投保保险产品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和第三方平台合作时,未就保险询问和保险告知事项进行存证,导致无法举示进行了保险询问和告知的证据,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常常将其保险产品放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应当加强对保险告知事项的询问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本案对于规范互联网保险业的开展具有规范和引导意义。

新闻多一点>>

两年时间,这家法院审理了4.2万多件金融案件

据渝中区法院发布的金融审判白皮书披露,2021年-2022年渝中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44947件,标的总金额为79.08亿元;审结42736件,诉讼结案率为95.08%。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多,占了此类案件收案总数的44.96%,其次为信用卡纠纷。

渝中区法院表示,在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金融活动存在业务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导致金融风险增加。

法院建议,金融机构强化风险意识,加快数字转型,丰富数字金融产品供给,大力推广电子送达;优化金融产品服务,制定更加透明的合同条款。金融消费者需要培养理性的投资和消费预期,合理评估金融偿债能力,合理利用金融杠杆,积极预防金融诈骗。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宣传教育,畅通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投诉渠道,强化与司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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