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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7 171
大智慧(601519.SH)于昨日晚间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7.80亿元,同比下降4.6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827.53万元,同比下降650.0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184.69万元,同比下降1,319.1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253.83万元,同比减少114.89%。
截至发稿,大智慧股价涨停,报8.84元,涨幅9.95%。
大智慧拟定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大智慧同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将影响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管理费用科目的列报,不影响上述各期损益、各期末总资产、净资产,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对公司经营及业务产生实质影响。
2022年一季度,大智慧追溯调整前营业收入为1.79亿元,追溯调整后为1.54亿元,调整金额为-2433.02万元。
2022年上半年,大智慧追溯调整前营业收入为4.19亿元,追溯调整后为3.33亿元,调整金额为-8628.92万元。
2022年前三季度,大智慧追溯调整前营业收入为6.96亿元,追溯调整后为5.26亿元,调整金额为-1.70亿元。
公告显示,大智慧于2022年1月收购了爱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豆科技”)。爱豆科技旗下有保险经纪公司,以通过签约经纪人和通过合作公司两种模式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爱豆科技对其保险经纪业务持续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公司在将爱豆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后按照一贯性原则,在2022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中对前述保险经纪业务也采用“总额法”列报。年审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经过更深入比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和相关监管指引,结合爱豆科技自身业务实际情况,认为其保险经纪业务中,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更加谨慎。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公司认为,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一)由合作公司进行推广,寻找联系投保人,并给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的要素信息等服务,公司实际不能主导和控制服务,不承担主要责任。(二)若发生退保等情形,合作公司需通过公司将前期收到的费用返还给保险公司,公司不承担主要存货风险。(三)公司以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收益为基数,自身只留存较少比例的收入,其余支付给合作公司,没有实际定价权。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将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按照净额法在财务报表上列报,更加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涉及签约经纪人的保险经纪业务,与上述情形不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一)由签约经纪人直接寻找联系投保人,并给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的要素信息等服务,公司实际可以主导和控制服务,承担主要责任。(二)若发生退保等情形,公司难以保证收回原先支付给经纪人的费用,返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主要由公司承担,实际承担存货风险。(三)公司对签约经纪人通过考核等方式进行管理,以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收益为基数,按照考核结果向经纪人支付费用,具有定价权。因此,将涉及经纪人的保险经纪业务按照总额法在财务报表上列报,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综上,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爱豆科技涉及经纪人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仍采用“总额法”列报;对爱豆科技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改为“净额法”列报。同时为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涉及的2022年一季度、2022年度半年度、2022年度三季度相关数据进行更正。
2023年2月20日晚间,大智慧发布诉讼进展公告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据诉讼进展公告,前期,大智慧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根据中小投服的建议函,为维护公司利益,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2023年2月13日公司收到张长虹来函,表示为了避免诉讼纠纷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困扰,使公司在正常的经营环境中获得良好的发展,张长虹愿意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涉及的金额为公司原诉讼金额为324,750,956.10元,本次追加诉讼金额为10,745,675.39元(公司从2021年11月15日至2023年2月16日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法院本次调减金额为861,950.50元,最终调解金额为334,634,680.99元,张长虹将全额支付本案中公司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赔偿款334,634,680.99元。
据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与公司达成和解,张长虹需向公司支付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因和解支付金额巨大,出于资金需求,张长虹拟自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0,717,4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81,434,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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