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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7 172
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数据成为“新石油”,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关纠纷。如何对数据进行保护?数据合法使用的边界如何判定?作为数据特殊类型的个人信息,又该如何平衡利用和保护问题?
就上述相关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竞争垄断委员会副主任、法官杨静。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数据保护专研班”(以下简称“数据专班”),数据专班依托专业法官会议竞争垄断委员会设立,集合专业力量,通过司法裁判回应数字经济带来的各类前沿问题。
杨静表示,今年,依托竞争垄断委员会设立的数据专班将重点审理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涉及市场竞争、数据保护、反垄断等类型案件,同时推进反垄断行政机关应诉对接机制的构建。针对当前数字经济竞争中的典型行为,需要积极探索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数据权益保护契合点;同时积极总结和发布既有司法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明确行为边界。
具体到数据来看,杨静表示,一是要加大数据保护,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非法窃取、使用数据行为的规制力度;二是鼓励平台经营者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数据,推进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利用。
成立“数据保护专研班”
《21世纪》:数据专班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成立的?
杨静: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国家陆续出台鼓励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此同时,司法审判中也出现了涉数据相关案件。为了深入了解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统一北京涉数字经济案件裁判标准,2022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数据保护专研班”,数据专班依托专业法官会议竞争垄断委员会设立,主管院领导作为专班组长,专班成员汇集各业务庭室的法官和法官助理。数据专班围绕强化数字经济调研能力、提升数字经济审判质效、探索数字经济裁判规则、开展数字经济普法宣传、培养数字经济专业人才开展工作。
《21世纪》:数据专班如何强化对数字经济的保护?
杨静:数据专班借鉴“四专”模式,即借助专题、组建专班、依靠专家、培养专业人才。
其中,数据专班做到“专案专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涉数据类的重点案件,发挥专家审理示范作用,着力审判流程管理、典型案例培树。定期召开庭级法官会议及竞争垄断委员会例会,对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判。
在专题调研方面,围绕新业态新模式中的竞争行为相关问题进行实地调研,相继完成《数字经济市场五大竞争问题应予关注》、《数字经济下新业态、新模式竞争行为司法规制研究》等课题研究。
《21世纪》:数据专班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果?
杨静:一是明确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竞争垄断典型案例,从《反垄断法》经营者范围、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等角度明确了司法裁判规则。二是广泛深度开展调查研究,完成重点调研课题《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新模式竞争行为研究》,总结司法裁判经验。三是推动立法、司法解释出台。积极参与《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的制订,国家反垄断行政法规修改,以及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的修改,从司法角度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21世纪》:最近几年,数字经济建设不断提速,今年数据专班工作如何规划?
杨静:目前来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展开工作:
一是完善“一庭一站”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机制。与中关村科学城建立“一庭一站”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和配套法官工作站。
二是发布数据竞争典型案例。根据工作实际,将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发布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典型案例,初步预计今年下半年会发布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三是重点审理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涉及市场竞争、数据保护、反垄断等类型案件。审结一批高质量竞争垄断案件,力争形成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
四是建立与反垄断行政机关应诉对接机制,优化反垄断行政案件的审理流程,提高审理效率。全国范围内不服国家反垄断局行政处罚的垄断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当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在与国家反垄断局建立反垄断行政机关应诉对接机制工作方案。
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数据权益保护契合点
《21世纪》:涉数据知识产权案件如何定义?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况?
杨静:2022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出台,引起对于数据产权设置、数据法定权利等前沿问题更多关注。
不同于某一类知识产权案件,目前的涉数据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暂无专门尺度进行统计和分析,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其是否属于涉数据类案件进行总结和分析。涉数据相关案例大约几十件左右,总体来看还是比较新的。具体类型来看,多涉及数据抓取、流量劫持、刷量抄信、屏蔽干扰对方技术措施、账号租赁等,目前大多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进行保护。
《21世纪》: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新模式竞争行为研究是你们的重点研究课题之一。目前来看,数字经济竞争中哪些行为比较典型?针对新的情况如何应对?
杨静: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涉数字经济竞争类案件增势明显,2019年受理63件,2020年受理184件,2021年受理306件,2022年上半年受理169件。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
一是不当竞争样态不断翻新。客体新,数据成为市场竞相争夺的资源;技术新,竞争行为中各种新技术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模式新,在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的同时,不当竞争模式也随之翻新。
二是不当竞争行为相互交织。类型化不当竞争行为与原则性不当竞争行为交织,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与不当竞争行为交织,不法垄断行为与不当竞争行为交织。
三是不当竞争手段难以识别。不当竞争的手段越发隐蔽,呈现出举证难、技术事实查明难、损害结果确定难的“三难”问题。
四是不当竞争主体难以查明。不当竞争行为与各实施主体之间指向不明,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注册登记主体与实际运营主体无法对应,实际运营主体难以确定;已注销竞争主体权利义务承继人不明,竞争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五是不当竞争损害影响大。与传统不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不同,数字经济市场不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竞争主体自身利益,还同时损害个人信息权利、消费者权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国家数字安全以及造成不良国际影响。
在我们看来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制:
一是加快数据立法进程,明晰竞争行为边界。尽快制定关于数据确权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配套政策,厘清数据权属关系;实现数据分类分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结合数据收集、生产、持有、使用、交易等各环节先行出台规则。
二是发挥司法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竞争环境。积极探索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数据权益保护契合点。加强数字权益的保护精准度和保护力度,既要防止不当赋权,又要增强保护力度。
三是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增强企业风控能力。企业应强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学习,避免法律盲区。加强数据来源和获取方式合规,确保数据获取途径合法,用户授权自愿,授权链路完整。准确识别数据风险,避免违规收集用户信息、强制授权、不合理索取授权等行为发生。
保护数据合法权益鼓励探索数据价值
《21世纪》:在您看来,数据立法还有多远?
杨静:“数据二十条”是建立中国式现代化的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国家政策层面提出数据发展的方向和框架;据了解,当前若干省份都已经有数据条例,涉及数据产权界定、登记、流转方式及保护,各地都在探索适合实际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
到国家立法层面,我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调研起草相关立法建议,在此阶段司法机关会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开展审判工作,如著作权法关于数据库、软件作品等的保护,专利法关于方法专利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等条款的保护,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因数据被侵权而产生的纠纷。
据调研,当前不少企业也已经建立起一套收集数据、利用数据、流转数据的工作体系。当前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和权利界定等问题在法律上尚未明确,数据专班会加紧调研,做好对数据流转、数据交易等方面纠纷的案件准备。
《21世纪》:民营经济、平台经济是今年非常热的两个关键词。数字经济的发展亦需要这两类经济主体的支持。司法将会采取哪些措施?
杨静:今年来看,大家都非常关注民营经济和平台经济。司法要服务稳字这个大局,知识产权保护必然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一是强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规则,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管是民营经济还是国营经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在法律范围内保障市场主体包括平台企业应有的自主经营空间,同时努力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稳定。
二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平台企业涉数据活动依法采取积极保护审慎规制的司法态度。从现有纠纷来看,积极穷尽现有法律给予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最大化的保护,同时秉持审慎态度,避免过度保护和重复保护。
三是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引领作用,妥善审理因数据交易、不正当竞争等产生的各类案件,合理界定平台注意义务,确立公平有序的平台竞争规则,服务数字经济发展。
四是强化司法裁判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对于典型、重大、导向性的裁判,做到及时、提速、释法说理充分。
具体到数据纬度来看,一是加大数据保护,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对数据享有的持有、使用、经营、收益等合法权益,以及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数据为基础开发的财产权性权益,加大对数字经济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
二是根据数据的分类分级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权益的同时,鼓励平台经营者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推进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利用,严格遵守与处理个人数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引导平台经营者发挥带动作用,最大限度发挥数据价值。
【内容声明】文章内容由新财梯网编辑整理,新闻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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